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
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
早恋会影响学习,甚至会产生严重后果,这的确是所有家长都十分担心的问题。然而,是不是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立法形式对早恋行为进行制止?笔者认为黑龙江此举非常不妥,立法制止早恋的做法,有害无益。
什么叫早恋,在概念上是很难界定的。未成年人男女之间表现的相互好感和爱慕,算不算早恋?孩子之间的正常交往,算不算早恋?对于这些无形的感情问题,法律是无法衡量和判断的,因而依法制止早恋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一定要用立法去和早恋较劲,不仅显得很不严肃,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和亵渎。如果一部法律不具备操作性,那最终也会流于形式。
我们知道,对异性的朦胧好感是青春期正常心理和生理表现。然而立法制止早恋,会让孩子头顶上时刻悬挂着吓人的“法律之剑”,一旦孩子生出早恋的情窦,就有背上违法“黑锅”的可能。早恋须“依法制止”,等于宣布孩子中出现的青春期正常心理和生理表现是违法的,这对于孩子正常心理与健康人格的形成将会产生难以预料的负面作用。
与此同时,还应看到,所谓的依法制止早恋,极有可变为简单粗暴的“制止”,加剧父母或者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的叛逆心理。
其实,早恋并不可怕,早恋是一种符合青春期成长规律的客观现象,关键是家长和监护人以及全社会,要对于孩子中出现的早恋现象给予积极、正确的引导,不要让早恋现象产生不应有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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