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能证明你丈夫“另有新欢”的行为已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你可以依法向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两地分居,他因另有新欢,多次提出与我离婚。因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分歧,我坚决拒绝放手,于是两个人开始冷战,谁也不理谁。最近半年来他突然改变战术,开始用手机短信对我进行骚扰。我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常有客户打电话联系,所以我白天黑夜都不敢关机。他就抓住这个机会,一条一条给我发短信,内容均是威逼我与他离婚的,例如说我要不答应离婚,他就要到我父母家放火、要用硫酸毁我的容等等。丈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准备和他分手了。但我觉得不能太便宜了他,所以打算就遭遇他手机骚扰的问题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阮敏
阮敏朋友:
关于离婚时的赔偿问题,《婚姻法》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中更详尽具体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丈夫对你实施手机短信骚扰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之列,所以你不能据此向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如果你能证明你丈夫“另有新欢”的行为已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你可以依法向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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