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嵊州市农村一对年轻夫妇,来到嵊州市公证处办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即关于女方结扎《协议书》公证。《协议书》约定:由于要落实节育措施,由女方去做结扎;结扎后,如因男方原因导致夫妻离异,子女均与女方共同生活;现有夫妻共有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
这对夫妻,丈夫潘伟(化名)今年38岁,妻子李丽(化名)32岁,潘伟是嵊州人,常年在温州做生意。1991年3月,潘伟与温州姑娘李丽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夫妻俩要落实永久性避孕措施。
潘伟曾说,由他去做结扎。但李丽母亲知道后不赞同,还是劝女儿去做结扎。但李丽顾虑重重,主要是看到过有女方做了结扎手术后夫妻离婚的事。后来夫妻俩商量,还是由李丽去做结扎。但是为了避免结扎后可能发生的事情,他们决定拟定一份协议书进行公证。
因女方做结扎并签订协议书而且办理公证,这样的新鲜事在嵊州市还是第一次碰到,得知这一消息,村民们议论纷纷。一位已经做了结扎手术的中年妇女认为这样做好,无论是对女方自己、孩子还是家庭今后的生活,都多了层保障,尤其是那些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做生意的家庭。有了这个协议书,不管怎样,对对方总是一种约束。
一位28岁的杭州女性听说此事后,认为这有点像社会上一直很有争议的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做一方面说明夫妻之间相互并非笃信无疑;另一方面说明女方对自己的家庭、婚姻的未来信心不足。这有可能引发家庭中的信任危机,而且还可能对夫妻感情多少带来一些影响。她明确表示不赞成此举。
一位从事妇女问题研究的专家表示这是一件好事,这不是给双方的感情买保险。她说,人们不得不承认,感情是会随着环境、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婚姻生活中,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能够给予家庭和谐美满的守护,这才是夫妻双方应该长远考虑的事情。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衡量,这样的公证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
而一律师则认为,结扎本身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措施,这是夫妻双方的一项义务,把这件事情进行公证则有悖于婚姻的本质。本来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现在把尽义务和某些要求与权利结合在一起,似乎不妥。
他的理由是,结扎是一种发生在人身体上的行为,它与一般的婚姻财产公证有着本质的区别。希望通过公证的手段来保证婚姻的稳定是不现实的,公证可能带给双方不必要的束缚。尽管这给予女方一定的安全感和稳定感,但那也不是保险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人士则认为,对结扎进行公证是现今社会出现的新情况。这对来自农村的夫妇所做出的大胆举动,是现代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一种超前意识。此举是女方对未来发生意外的一种应对的保护措施,这种预防行为完全是必要的,它至少可以减少今后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周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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